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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com乐鱼官网官方网站,第6982期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点击量:723    时间:2024-08-05

  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与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之妻)以书本定价五折左右的价格从山东聊城购买大量盗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再以书本定价八折左右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拼多多“乾某办公文具”“友某书店”店铺对外销售。徐某某负责进货、收货、打包快递等,谢某某负责店铺的经营。收到买家订单后,两人通过快递使用化名寄递发货。抓获徐某某、谢某某时,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盗版教科书8870本,均为盗版侵权图书。至案发时,扣除退款、刷单及非盗版教科书订单,合计非法经营数额为4368508.25元。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谢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查犯罪手段,改变案件定性,以侵犯著作权罪引导公安侦查取证,进一步查实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有效打击犯罪,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2023年5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某上诉。2023年8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追加犯罪数额。本案为最高检、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移送审查逮捕时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仅为52万余元。检察机关经提讯徐某某及审查全案证据,发现有证据证实徐某某还经营拼多多“友某书店”店铺,该店铺销售数据公安机关未调取。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取证,调取涉案店铺的全部销售数据,追加犯罪数额280万余元。

  (二)把控全案证据,精准量刑处理。本案涉案两店铺订单总量为607188本,销售金额达660万余元。检察机关经审查电子销售数据,发现存在刷单情况,部分订单为非盗版教科书。为此,检察机关通过仔细讯问嫌疑人,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逐项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在排除刷单、退款及非盗版教科书订单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436万余元。

  (三)区分犯罪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案件侦办之初,公安机关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本案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虽然两罪的犯罪对象相同,但侵犯著作权罪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著作权法将发行权界定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二手叉车,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假冒二手叉车通过物流发货,并雇佣杨某某以虚假身份与买家签订转让协议,并使用他人收款,销售假冒叉车3台共计83400元。张某某明知王某某销售假冒叉车,仍使用POS机为王某某刷卡取现。

  2021年底至2022年7月,王某某伙同杜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二手叉车,其中杜某某负责收购假冒叉车,王某某负责联系买家,两人雇佣杨某某、黄某某(另案追诉)等人以虚假身份与买家签订转让协议,并使用他人收款,孙某某协助杜某某向上家转账。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收购杂牌二手叉车进行翻修后贴上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杜某某,其中刘某某销售假冒叉车10台共计174800元,李某甲销售假冒叉车6台共计104200元,李某乙销售假冒叉车6台共计101900元。上述假冒叉车均已被王某某、杜某某加价销售给他人。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杜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证据审查工作,准确认定罪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开展法治教育,促使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2023年2月2日、3月22日,检察机关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其余七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4月18日、4月26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杜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三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一)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引导公安机关研判犯罪嫌疑人收款资金流水,除核查购买假冒叉车下家外,重点查找制作和销售假冒叉车的犯罪嫌疑人,对提供转账人员、刷POS机洗白资金人员,指导公安机关从主观明知、资金流向、电子数据等方面进行全面取证,坚持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叉车犯罪。

  (二)区分犯罪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和参与的事实,准确认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研判分析。因本案交易价格与交易物品价值之间差距不大,涉案假冒叉车具有一定功能,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决。

  (三)积极追赃挽损,保护企业发展。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意见,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多次开展法治教育,促使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共计611300元。并推动王某某与商标权利人某叉车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最大限度弥补商标权利人损失,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陶某某为C公司实际经营人,2022年承包S大学W学院宿舍卫浴洁具的安装业务。2022年7月,陈某某在经营“洁具批发商场LE”网店期间,未经“惠达”商标注册人许可,安排工人将“惠达”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在无商标卫生瓷洁具蹲便器620套、卫生瓷洁具拖布池79套上,销售给C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205534.8元。leyu官网陶某某后将这批洁具用于S大学W学院宿舍改造安装。叶某某帮助陈某某包装、装箱该批假冒“惠达”注册商标的洁具。

  侦查阶段,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leyucom乐鱼官网官方网站,促成涉案单位C公司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2023年4月20日,公安机关以C公司、叶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陶某某为C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涉案数额等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有效提高诉讼质效。

  检察机关精准定性,明确了施工与劳务结合并附带提供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应视为销售行为,对陶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对共同犯罪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涉案公司和人员提起公诉,对从犯叶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7月2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陶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以C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

  (一)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分层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完善证据链,准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性质,提高诉讼效率。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作用、情节进行分类分层处理,避免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的情况发生,平衡社会利益和个益,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整改。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涉案单位高度重视并采纳整改。通过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推动涉案企业经营模式改进,推动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有效性,实现更高层次法治建设,体现法治担当。

  (三)开展综合履职,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对行政履职情况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对叶某某做出罚款6000 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及时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果。

  2020年以来,杜某甲、杜某乙、任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大量制造、销售假冒文王、口子窖等注册商标的仿制白酒,并销售给临泉县刘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杜某甲购买制假原料、包材后,伙同杜某乙共同制作假酒并联系销售下线,杜某乙将制作完成的成品仿制白酒运输至河南省予以销售,任某某配合二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经统计,杜某甲、杜某乙共计销售假冒白酒1016220元。

  2023年1月19日,临泉县公安局在杜某甲、杜某乙的住所及租赁仓库查获制造仿制白酒的原材料、制假工具、各类白酒品牌商标、包材等物品,尚未销售的仿制文王牌、口子窖牌及其他品牌成品白酒一千余件,总价值398802.1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415022.1元。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任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leyucom乐鱼官网官方网站、7月27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充分收集、固定证据,追诉任某某,全方位打击下线刘某某,同时及时告知被害酒厂权利义务,认线余万元。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刘某某等下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提前介入侦查,零口供定案。本案系家庭团伙犯罪,交易及结算方式较为隐蔽,三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认,办案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从其下线供述、车辆运行及人员活动轨迹、对上线及地点的辨认、窝点的搜查、销货渠道等方面取证,所有证据形成闭环,在侦查阶段零口供的基础上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二)挖掘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杜某甲等人制作的假冒白酒流入了临泉各乡镇超市,严重扰乱当地白酒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及时绘制出犯罪框架图,梳理出刘某某、袁某某等下线,准确认定作案方式及销售数额,建议侦查机关分条线打击。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衔接,妥善保管假冒白酒,对相关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提升办案质效。

  (三)纠正程序违法,全方位履职。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针对侦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时未制作提取笔录、行政机关扣押到期时未重新扣押、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等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增强程序意识,有力化解庭审诉讼风险。

  (四)检察护企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告知商标权利利义务并认真听取意见,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净化当地酒类市场环境,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检察机关主动担当,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怀远石榴栽培历史悠久,始于唐代、兴于清代,品质独特、驰名中外,被誉为“天下奇树、九州名果”,2009年注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010年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价值为11.55亿元。现有品种24个,种植面积3.5万亩,2021年产值12亿元,对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9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发现经销商以外地石榴冒充“怀远石榴”销售的问题,结合县政协委员关于“重视怀远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程”的提案,于9月18日立案。经走访调查查明:“怀远石榴”地标产品保护和使用管理存在漏洞,市场上部分销售商擅自使用、假冒、伪造“怀远石榴”地理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相近、易误解的名称或标识,误导消费者,甚至用外地石榴冒充销售,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损害果农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9月22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怀远石榴”品牌保护和使用管理,查处违法使用“怀远石榴”地理标志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追本溯源机制,完善品牌建设和推广,维护市场秩序。

  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召开圆桌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保护“怀远石榴”地标产品措施,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检查企业265家,立案查处数十起违规使用“怀远石榴”案件;联合乡镇政府、城市管理局和石榴协会等,划定专门的销售点,在城区指定7家专卖店销售“怀远石榴”;加强地标产品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制定《怀远石榴地理标志产品可溯源防伪标志技术应用方案》,实行石榴种植一户一个编码溯源管理;申报怀远石榴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出台振兴石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品牌授权新增24家企业和合作社用标单位。

  因行政区划调整,“怀远石榴”部分核心产区划归蚌埠市禹会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怀远石榴”地标产品跨区划保护难题,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要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协同办案,监督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履职。2023年4月24日,两地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怀远石榴跨区划协同保护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和一体保护。

  “怀远石榴”久负盛名,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优秀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新路径,leyu官网依法能动履职,采取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联动执法监管,查处违法使用行为;设立专门销售网点,建立追本溯源防伪系统;申报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出台振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推动建立跨区划协同保护协作机制,合力保护“怀远石榴”知识产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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